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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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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上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島澳七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生弘 人          前列島澳七七有限公司、葉生弘共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坤和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 幣(下同)250 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8,625元,未據繳納, 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 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 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 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