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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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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上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黃川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美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12月15日本院109 年度上字第278 號所為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 萬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 萬5,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 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 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宜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