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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上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鼎豐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玶 上 訴 人 峻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度上字第30號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件鼎豐氣體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373,95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1,993元;峻陞科 技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4,683 元,應徵 第三審裁判費5,46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 ,並未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 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 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