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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上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連良榮即連濟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繼超、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24日本院 109 年度上字第357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52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4,072元,未 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 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