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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上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57號 抗 告 人 連良榮即連濟傑 上列抗告人與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4 月12日本院109 年度上字第357 號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 費新台幣1,000 元,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期即 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