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亞細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鴻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
律師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皓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俊男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在第
二審擴張
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9
09,420元本息(見本院卷㈡第11頁),
按其擴張後
訴訟標的金額
11,909,4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5,212 元,於扣除上訴人已繳
納之第二審裁判費77,829元後(見本院卷㈠第13、17頁),尚應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7,383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擴張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