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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上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亞細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俊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在第 二審擴張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9 09,420元本息(見本院卷㈡第11頁),其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 11,909,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212 元,於扣除上訴人已繳 納之第二審裁判費77,829元後(見本院卷㈠第13、17頁),尚應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7,383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