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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上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黃桂圓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寧公 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民國108 年度重訴字第11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審判決駁 回上訴人對高寧公司之全部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高 寧公司應與被上訴人施森德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69 7,431 元本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上訴人僅繳納25,2 60元,尚欠繳16,33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