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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上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黃桂圓 訴訟代理人 黃建智       黃文隆 被上訴人  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被上訴人  施森德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陳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李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