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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再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陳羅秀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禪道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225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再審裁判 費4 萬6,05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 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 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惟再審原告所提再審訴訟,可能 有逾30日不變期間提起,及未表明再審理由等無從補正之不合法 情形,再審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本院仍可能將依前開不合法 情形為裁定,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