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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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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再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3號 再 審原告 豐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安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223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9,600 元,應徵 再審裁判費63,12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 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7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 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