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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再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8號 再審原告  陳羅秀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禪道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 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