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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再抗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抗字第8號 聲 請 人 霖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朵琳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17日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82號所為 裁定,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所定事由,聲請 再審,依同法第507 條、第499 條第2 項但書規定,專屬為裁判 之本院管轄。聲請人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 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3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