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再抗字第8號
聲 請 人 霖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世華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朵琳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17日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82號所為
裁定,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所定事由,聲請
再審,依同法第507 條、第499 條第2 項但書規定,專屬為
裁判
之本院管轄。聲請人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
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3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
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