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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再易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52號 再審原告  虹星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虹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洪清冬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提起再審之 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7,838 元,應徵再 審裁判費1 萬2,22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 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