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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勞再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江佳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伊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 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5,72 4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 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勞動專業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