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藍彰
訴訟
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紐恩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廠
法定代理人 林永平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聲請
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
假扣押、
假處分、
上訴及
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11 條
所明定。
二、
經查,聲請人就
兩造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業於原審
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審以106 年度救字第58號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在案,有該案卷
可稽,依首開規定,原審准予訴
訟救助,效力及於上訴審之本院,聲請人提起
本件上訴(本
院民國109 年度勞上字第19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
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