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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勞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藍彰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紐恩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廠 法定代理人 林永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11 條 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業於原審 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審以106 年度救字第58號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在案,有該案卷可稽,依首開規定,原審准予訴 訟救助,效力及於上訴審之本院,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本 院民國109 年度勞上字第19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 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