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周昌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11號事件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查
本件第三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5萬元,應徵裁判費110,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81條、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