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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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捷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1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本訴及
反訴合併計算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418,855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315,2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