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茂銓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3 月9 日本院109 年度建上字第26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37,5 89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184,8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限期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正
上開缺失,逾期未補正,即認其
上訴不合法,裁定
駁回之,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雅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