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茂銓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3 月9 日本院109 年度建上字第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 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
準用之。
二、查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3 月9 日本院109 年度建上字第2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計新臺幣52,435元,業經本院於111 年4 月6 日書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 年4 月11日送達,有送達回執
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
可稽,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雅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