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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建上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泓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晶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臺 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12月29 日本院109 年度建上字第29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 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36,044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0,7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 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 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 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