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泓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正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晶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臺
灣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12月29
日本院109 年度建上字第29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
訴
裁判費,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36,044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0,7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
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
數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
聲請,逾期
未補繳或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