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上字第5號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本件訴訟關於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有無理由及金額之多寡,應以
本院112年度上字第41號損害賠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成立與否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
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3年7月31日以113年度
台上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可佐,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停止訴訟裁定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黃悅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