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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建再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單人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鵬今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所羅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 報酬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882,41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 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