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抗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81號 抗 告 人 順成鋼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義昌 相 對 人 劉陽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8 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 年度救字第2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法院應依職業 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2條第1 項所明定。上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 ,應優先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 救助,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故而訴訟如係因職業災 害所提起,倘顯無勝訴之望,法院即應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相對人主張:伊於民國105 年12月14日起受僱 於抗告人,擔任大貨車司機,於107 年1 月24日下午約2 時許, 因抗告人另一員工郭品良在廠區內執行吊掛H 型鋼貨品時,操作 天車不慎,致相對人遭掉落之H 型鋼砸到右腳,受有右側股骨上 髁粉碎開放性骨折之傷害,該事故屬職業災害,業經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審認,抗告人係相對人之雇主,應負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 1 項第1 、2 、3 款所定之補償責任等語(見原審正本袋內之民 事起訴狀)。即本件相對人係因職業災害提起民事訴訟,而相對 人所為主張是否有理由,固待實體審認,然訴訟並非顯無勝訴 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合乎法律之規定 ,應予准許。抗告意旨雖以:雙方已至勞工處為調解,但調解無 結論,及其有幫相對人勞保局依規定申請給付云云抗告人所 敍縱係屬實,並不影響相對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是而其 所為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抗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