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海商上字第10號
上訴 人 海鯨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銘書
訴訟代理人 鄭方穎
律師
郭子誠律師
蘇文斌律師
複代理人 許婉慧律師
被
上訴人 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貴寶
訴訟代理人 曾聖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0月6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民
事第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