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海商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海鯨造船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
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109年度海商上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26,000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110,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