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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海商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欣順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秋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度海商上字第7 號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18,00 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8,7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 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 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 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 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