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單人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鵬今
相 對 人 所羅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再審事件,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
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固經勝
訴判決確定,
惟伊已對該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乃聲請裁
定停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33254 號強制執
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等情。
經查,聲請人
上開再審之訴,業經
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4日以109 年度建再易字第1 號裁定
駁回確定,此有該裁定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依前
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之聲請,即
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