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洪若芷
被 告 劉岢朣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108 年度附民字第130 號)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原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未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被告聲請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兩造前因細故而有糾紛,被告於社群網站「臉書
」(Facebook)之個人頁面上分別撰寫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公
開侮辱原告致原告人格及名譽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
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6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續3 天,以置頂
方式在被告所
持有之臉書帳號(帳號名稱:00000 ,詳刑事
附帶民事狀附件一)網站所設置之個人動態消息網,刊登張
貼;「對原告之不雅文字及刊登原告個人照片,對原告名譽
造成莫大傷害,本人謹此公開道歉,以資澄清,尚祈甲○○
小姐見諒是禱。道歉人乙○○。」之道歉啟事;㈢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雖不爭執,
惟原告之損害賠
償求權時效已經消滅不願賠償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
駁回。
三、
本件之爭點:
㈠原告對被告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
罹於時效而消滅?
㈡原告可否請求被告給付
精神慰撫金?數額以若干為當?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⒈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
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
起,逾10年者亦同。
民法第19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
消
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復為民法第128 條所明定
。而所謂請求權可行使,係指其請求權之行使,已無法律上
障礙而言。
⒉
經查:
⑴原告經本院通知均未於本院審理
期間到庭,惟原告已於刑事
案件審理期間,分別證述及指訴稱:106 年3 月10日臉書貼
文上之000000是被告,雖跟被告不熟,但被告一直說我跑單
他澳洲的東西,但我沒有做這些事,被告還將我跟她的私訊
截圖出來罵我,有一陣很頻繁,超過2 年的時間我真的很困
擾,而且我們之間有真正的朋友,雖然沒有很熟,但有見過
面或工作上會遇到,黃筱芸跟我、被告以前在同一個店,被
告在裡面的藝名就叫「莎莎(音譯)」等語(見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59號刑事卷第85-86 頁、第91頁、第
96頁);而據被告所述:104 年原告第一次主動找我購買東
西,來來回回就知道
彼此是誰,原告都叫我綽號「莎莎」等
語(見本院卷第76頁),
堪認原告於被告為附表所示之侵權
行為時,已認識被告,即於該時已得對被告行使損害賠償請
求權。
⑵而依原告於
上開刑事庭之證述,其對被告所為侵害名譽之行
為,最晚於106 年5 月16日即已知悉侵權行為人及侵權行為
之事實,然其卻遲至108 年10月28日始提起本件民事訴訟,
依上開規定,已罹於侵權行為之
請求權時效期間;又原告前
雖曾於108 年6 月6 日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有起訴
狀1 份
可憑(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訴字第59號刑事卷第
159 頁),惟該次所提訴訟,距原告所主張被告於106 年5
月16日最後侵權行為時間亦逾2 年時效。原告復未舉證證明
其前曾有
中斷時效之事實,是被告
抗辯原告所為之請求,業
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即屬可採。
㈡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既已罹於時效,
故其餘之爭點,本院爰不再加以審酌,
附此敘明。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60
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並應刊登如前所述之道歉啟事部分,
既已罹於時效,復為被告時效抗辯,請求自無理由,應
予以
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
自應一併予以駁回。又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防及證據
,均與本院上開結論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
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63 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
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
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
│編│時間 │張貼文字│內容 │主文 │備註: │
│號│(民國)│之方式 │ │ │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 │
├─┼────┼────┼─────────────────┼───────────┼──────┤
│1 │106 年 3│臉書留言│有弱智在搞我,我等等會朋友截圖給我│乙○○犯公然侮辱罪,處│3 │
│ │月10日某│ │的,那個欠巴的。 │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 │
│ │時許 │ │(主要貼文內容載有「洪宜恩 甲○○│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之文字) │。 │ │
│ │ │ │ │(
上訴駁回) │ │
├─┼────┼────┼─────────────────┼───────────┼──────┤
│2 │106 年 3│⑴臉書貼│洪弱智能在短短時間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5 至7 │
│ │月30日某│文 │在台中能上到第四間店 │乙○○犯公然侮辱罪,處│ │
│ │時許 │ │真的好棒棒喔! │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起訴書附表6 │
│ │ │ │現在被海八收留(起訴書附表5)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訴散布文字│
│ │ ├────┼─────────────────┤。 │誹謗部分不另│
│ │ │⑵臉書留│我也是剛剛才知道她在海八,名字還不│ │為無罪之
諭知│
│ │ │言 │知道...難怪嗆我去金錢豹找不到她│ │。 │
│ │ │ │的。 │ │檢察官未起訴│
│ │ │ │應該說金錢豹 3 樓芭比轉陣地去海八 │ │被告違反個人│
│ │ │ │囉~ │ │資料保護法。│
│ │ │ │大家記得去捧場。(起訴書附表6) │ │ │
│ │ ├────┼─────────────────┤ │ │
│ │ │⑶臉書留│她不承認她跑單,她說她被盜。跑單那│ │ │
│ │ │言 │時還封鎖我臉書還開第二個 line 加開│ │ │
│ │ │ │弱智帳號。(起訴書附表7) │ │ │
├─┼────┼────┼─────────────────┼───────────┼──────┤
│3 │106 年 4│臉書貼文│我看到洪弱智留言”辛苦了” │乙○○犯公然侮辱罪,處│10 │
│ │月22日某│ │還有幾處他的版下她都有留言 │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 │
│ │時許 │ │妳陰魂不散留言都一定要扯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起訴書附表10│
│ │ │ │(下附臉書暱稱「甲○○」之帳號留言│。 │被訴違反個人│
│ │ │ │「辛苦了」之截圖照片) │(上訴駁回) │資料保護法部│
│ │ │ │ │ │分,不另為無│
│ │ │ │ │ │罪之諭知。 │
├─┼────┼────┼─────────────────┼───────────┼──────┤
│4 │106 年 5│臉書貼文│妳這個北七,87 分的低智商.... │乙○○犯公然侮辱罪,處│12 │
│ │月16日某│ │妳個拜尺弱雞,妳連一坨屎都不如,po│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時許 │ │文無厘頭。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起訴書附表12│
│ │ │ │洪宜恩=甲○○=洪 gg,重頭到尾下單 │日。 │被訴散布文字│
│ │ │ │跑單之後說被盜帳號,還有大約2015/0│(上訴駁回) │誹謗部分不另│
│ │ │ │2/25連續
騷擾 │ │為無罪之諭知│
│ │ │ │真心覺得,好不容易有店收妳,妳就好│ │。 │
│ │ │ │好上,不是交了個台中經紀男朋友嗎?│ │ │
│ │ │ │真心恭喜妳整形
非常成功耶! │ │ │
│ │ │ │我覺得妳現在很美麗動人,班應該會很│ │ │
│ │ │ │好上啊!趁年輕多賺點。 │ │ │
│ │ │ │還有外拍工作也要好好做,經過了兩年│ │ │
│ │ │ │,妳懂得罵人要閃洞了,真的進步很多│ │ │
│ │ │ │整型變化過渡期的人妖樣也變得這樣漂│ │ │
│ │ │ │漂亮亮的,真心恭喜祝賀妳。 │ │ │
│ │ │ │應該也花了不少錢吧! │ │ │
│ │ │ │所以能不能好好的做人呢? │ │ │
│ │ │ │別花錢又浪費了一副好皮囊,敗絮其內│ │ │
│ │ │ │就算了,畢竟很多人看的都妳的外表~│ │ │
│ │ │ │還有為什麼妳看我版面滿滿都砲轟妳因│ │ │
│ │ │ │為妳白目啊!2 年前妳整我,現在又來│ │ │
│ │ │ │~我版面只要是洪弱智的事情一定設公│ │ │
│ │ │ │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