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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洪若芷 被   告 劉岢朣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108 年度附民字第130 號)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依被告聲請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因細故而有糾紛,被告於社群網站「臉書 」(Facebook)之個人頁面上分別撰寫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公 開侮辱原告致原告人格及名譽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續3 天,以置頂 方式在被告所持有之臉書帳號(帳號名稱:00000 ,詳刑事 附帶民事狀附件一)網站所設置之個人動態消息網,刊登張 貼;「對原告之不雅文字及刊登原告個人照片,對原告名譽 造成莫大傷害,本人謹此公開道歉,以資澄清,尚祈甲○○ 小姐見諒是禱。道歉人乙○○。」之道歉啟事;㈢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雖不爭執,原告之損害賠 償求權時效已經消滅不願賠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本件之爭點: ㈠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㈡原告可否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數額以若干為當?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⒈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 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消 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復為民法第128 條所明定 。而所謂請求權可行使,係指其請求權之行使,已無法律上 障礙而言。 ⒉經查: ⑴原告經本院通知均未於本院審理期間到庭,惟原告已於刑事 案件審理期間,分別證述及指訴稱:106 年3 月10日臉書貼 文上之000000是被告,雖跟被告不熟,但被告一直說我跑單 他澳洲的東西,但我沒有做這些事,被告還將我跟她的私訊 截圖出來罵我,有一陣很頻繁,超過2 年的時間我真的很困 擾,而且我們之間有真正的朋友,雖然沒有很熟,但有見過 面或工作上會遇到,黃筱芸跟我、被告以前在同一個店,被 告在裡面的藝名就叫「莎莎(音譯)」等語(見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59號刑事卷第85-86 頁、第91頁、第 96頁);而據被告所述:104 年原告第一次主動找我購買東 西,來來回回就知道此是誰,原告都叫我綽號「莎莎」等 語(見本院卷第76頁),認原告於被告為附表所示之侵權 行為時,已認識被告,即於該時已得對被告行使損害賠償請 求權。 ⑵而依原告於上開刑事庭之證述,其對被告所為侵害名譽之行 為,最晚於106 年5 月16日即已知悉侵權行為人及侵權行為 之事實,然其卻遲至108 年10月28日始提起本件民事訴訟, 依上開規定,已罹於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時效期間;又原告前 雖曾於108 年6 月6 日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有起訴 狀1 份可憑(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訴字第59號刑事卷第 159 頁),惟該次所提訴訟,距原告所主張被告於106 年5 月16日最後侵權行為時間亦逾2 年時效。原告復未舉證證明 其前曾有中斷時效之事實,是被告抗辯原告所為之請求,業 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即屬可採。 ㈡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既已罹於時效, 故其餘之爭點,本院爰不再加以審酌,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6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應刊登如前所述之道歉啟事部分, 既已罹於時效,復為被告時效抗辯,請求自無理由,應予以 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自應一併予以駁回。又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防及證據 ,均與本院上開結論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 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63 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 │編│時間 │張貼文字│內容 │主文 │備註: │ │號│(民國)│之方式 │ │ │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 │ ├─┼────┼────┼─────────────────┼───────────┼──────┤ │1 │106 年 3│臉書留言│有弱智在搞我,我等等會朋友截圖給我│乙○○犯公然侮辱罪,處│3 │ │ │月10日某│ │的,那個欠巴的。 │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 │ │ │時許 │ │(主要貼文內容載有「洪宜恩 甲○○│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之文字) │。 │ │ │ │ │ │ │(上訴駁回) │ │ ├─┼────┼────┼─────────────────┼───────────┼──────┤ │2 │106 年 3│⑴臉書貼│洪弱智能在短短時間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5 至7 │ │ │月30日某│文 │在台中能上到第四間店 │乙○○犯公然侮辱罪,處│ │ │ │時許 │ │真的好棒棒喔! │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起訴書附表6 │ │ │ │ │現在被海八收留(起訴書附表5)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訴散布文字│ │ │ ├────┼─────────────────┤。 │誹謗部分不另│ │ │ │⑵臉書留│我也是剛剛才知道她在海八,名字還不│ │為無罪之知│ │ │ │言 │知道...難怪嗆我去金錢豹找不到她│ │。 │ │ │ │ │的。 │ │檢察官未起訴│ │ │ │ │應該說金錢豹 3 樓芭比轉陣地去海八 │ │被告違反個人│ │ │ │ │囉~ │ │資料保護法。│ │ │ │ │大家記得去捧場。(起訴書附表6) │ │ │ │ │ ├────┼─────────────────┤ │ │ │ │ │⑶臉書留│她不承認她跑單,她說她被盜。跑單那│ │ │ │ │ │言 │時還封鎖我臉書還開第二個 line 加開│ │ │ │ │ │ │弱智帳號。(起訴書附表7) │ │ │ ├─┼────┼────┼─────────────────┼───────────┼──────┤ │3 │106 年 4│臉書貼文│我看到洪弱智留言”辛苦了” │乙○○犯公然侮辱罪,處│10 │ │ │月22日某│ │還有幾處他的版下她都有留言 │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 │ │ │時許 │ │妳陰魂不散留言都一定要扯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起訴書附表10│ │ │ │ │(下附臉書暱稱「甲○○」之帳號留言│。 │被訴違反個人│ │ │ │ │「辛苦了」之截圖照片) │(上訴駁回) │資料保護法部│ │ │ │ │ │ │分,不另為無│ │ │ │ │ │ │罪之諭知。 │ ├─┼────┼────┼─────────────────┼───────────┼──────┤ │4 │106 年 5│臉書貼文│妳這個北七,87 分的低智商.... │乙○○犯公然侮辱罪,處│12 │ │ │月16日某│ │妳個拜尺弱雞,妳連一坨屎都不如,po│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時許 │ │文無厘頭。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起訴書附表12│ │ │ │ │洪宜恩=甲○○=洪 gg,重頭到尾下單 │日。 │被訴散布文字│ │ │ │ │跑單之後說被盜帳號,還有大約2015/0│(上訴駁回) │誹謗部分不另│ │ │ │ │2/25連續騷擾 │ │為無罪之諭知│ │ │ │ │真心覺得,好不容易有店收妳,妳就好│ │。 │ │ │ │ │好上,不是交了個台中經紀男朋友嗎?│ │ │ │ │ │ │真心恭喜妳整形常成功耶! │ │ │ │ │ │ │我覺得妳現在很美麗動人,班應該會很│ │ │ │ │ │ │好上啊!趁年輕多賺點。 │ │ │ │ │ │ │還有外拍工作也要好好做,經過了兩年│ │ │ │ │ │ │,妳懂得罵人要閃洞了,真的進步很多│ │ │ │ │ │ │整型變化過渡期的人妖樣也變得這樣漂│ │ │ │ │ │ │漂亮亮的,真心恭喜祝賀妳。 │ │ │ │ │ │ │應該也花了不少錢吧! │ │ │ │ │ │ │所以能不能好好的做人呢? │ │ │ │ │ │ │別花錢又浪費了一副好皮囊,敗絮其內│ │ │ │ │ │ │就算了,畢竟很多人看的都妳的外表~│ │ │ │ │ │ │還有為什麼妳看我版面滿滿都砲轟妳因│ │ │ │ │ │ │為妳白目啊!2 年前妳整我,現在又來│ │ │ │ │ │ │~我版面只要是洪弱智的事情一定設公│ │ │ │ │ │ │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