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0號 附帶上訴人 陳玉捕       葉佩芬       蔡沁瑜       伍怡霖       謝雅如       王麗娟       陳宏凱       鄭永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莊曜隸律師 上 訴 人 聯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李數枝 上 訴 人 楊淑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若馨律師 備位被告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上開上訴人因與附帶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不服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2 號判決,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人 則就先位請求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卷一 第196、574頁)。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係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 債務人為給付,各人之主張於實質上、經濟上並不具有同一性, 亦不因任一人勝訴而達訴訟之目的,其各自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並不相同,應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全部合併計算 價額之用,而應個別計算各人應負擔之裁判費。又計算上訴利 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 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準用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 。又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原告先位之訴勝訴,備位之訴未受裁判 ,經被告合法上訴時,備位之訴應解為隨同先位之訴繫屬於第二 審而生移審之效力,第二審法院認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固應就備 位之訴加以裁判,備位之訴既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敗訴, 被告就該備位之訴即無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可言,其上訴利 益,自應僅就所不服先位之訴而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為核 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43號裁判參照)。故本件以附帶 上訴人就先位之訴受不利判決部分聲明上訴範圍內之訴訟標的計 算其等上訴利益,附帶上訴人葉佩芬、鄭永城並加計追加部分利 益,是附帶上訴人應繳納之二審裁判費為如附表所示,而其等各 僅繳納如附表所示裁判費,各尚應補繳如附表所示裁判費,茲限 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 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關於核定裁判費部分得 為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附表: ┌─┬─────┬─────┬─────┬─────┬─────┐ │編│附帶上訴人│附帶上訴金│應繳二審裁│已繳裁判費│應補繳裁判│ │ │     │額    │判費   │     │費    │ │ │     │(含追加部│     │     │     │ │號│     │分)   │     │     │     │ ├─┼─────┼─────┼─────┼─────┼─────┤ │1 │陳玉捕  │243,167元 │3,975元  │3,816元  │159元   │ ├─┼─────┼─────┼─────┼─────┼─────┤ │2 │葉佩芬  │316,876元 │5,130元  │3,657元  │1,473元  │ │ │     │(含追加部│     │     │     │ │ │     │分)   │     │     │     │ ├─┼─────┼─────┼─────┼─────┼─────┤ │3 │蔡沁瑜  │221,863元 │3,645元  │3,499元  │146元   │ ├─┼─────┼─────┼─────┼─────┼─────┤ │4 │伍怡霖  │236,137元 │3,810元  │3,657元  │153元   │ ├─┼─────┼─────┼─────┼─────┼─────┤ │5 │謝雅如  │269,229元 │4,305元  │4,133元  │172元   │ ├─┼─────┼─────┼─────┼─────┼─────┤ │6 │王麗娟  │284,148元 │4,635元  │4,450元  │185元   │ ├─┼─────┼─────┼─────┼─────┼─────┤ │7 │陳宏凱  │275,949元 │4,470元  │4,291元  │179元   │ ├─┼─────┼─────┼─────┼─────┼─────┤ │8 │鄭永城  │363,147元 │5,955元  │4,291元  │1,664元  │ │ │     │(含追加部│     │     │     │ │ │     │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