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上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保力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萬利菸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000 萬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54萬6,000 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
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