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上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奇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黃仕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俊瑋、黃泰洋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4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1,494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167,82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