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92號
上 訴 人 祥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芳銘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翔譽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間請求
損害賠
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725 萬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109,162 元,未據繳納
,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
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
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
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
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