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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92號 上 訴 人 祥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翔譽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725 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09,162 元,未據繳納 ,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 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 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 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