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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賴秋香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鼎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張靜惠
被
上訴人
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複代理人 蔡詠晴律師
陳正軒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6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