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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重勞上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竑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宜榮貨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洪玉蘭 上 訴 人 徐德榮即誼隆汽車貨運行       竑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竑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徐德榮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蘇勝輝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國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3 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9,343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96,837元,上訴人僅繳納64,558元,尚欠繳32,2 79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