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竑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宜榮貨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
代理人 洪玉蘭
上 訴 人 徐德榮即誼隆汽車貨運行
竑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竑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徐德榮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蘇勝輝等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國106 年度重
勞訴字第3 號判決,提起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9,343 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96,837元,上訴人僅繳納64,558元,尚欠繳32,2
79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