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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耀威儲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文耀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被上訴人  莊棓旭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 」之記載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第一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