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吳盈良
吳致頤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聯合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99,998元【計算式:533,333元+533,333元+533,333元+2,133,333元+1,066,666元=4,799,998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72,7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