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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調整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楊文城 訴訟代理人 林威谷律師       楊子逸 被 上訴 人 源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即被上訴人之臨時管理人) 被 上訴 人 克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書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芊智律師為被上訴人源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 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規定自 明。本件被上訴人源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源豐公司)之原 法定代理人,已因董事長、監察人之任期屆滿,未於主管機關限 期內改選,而於民國108 年11月1 日當然解任,嗣由原法院109 年度抗更一字第1 號裁定選任王芊智律師為源豐公司之臨時管理 人,惟王芊智律師及上訴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