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上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毅傳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巫俊毅
上 訴 人 洪玲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0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
準用之。
二、查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0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計新臺幣6,825元,亦未委任具
律師資格之人擔任訴訟
代理人,業經本院於111年1月25日書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111年1月27日、111年2月18日及111年3月7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回執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247-253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55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