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上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同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台灣記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3月30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13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
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