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視覺關鍵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士豪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施政豪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
)3,620,373 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55,405元,未據繳納,亦未
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
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
準用
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7 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
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