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陳怡穎
被上訴人 黃秀鳳
上 訴 人 頂高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耆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
8 月25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
訴訟費用「黃秀鳳負擔二分之一」之記載
,應更正為「黃秀鳳負擔三分之一」。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
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顯然錯誤,
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
符者而言。本院前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