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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王清標 上 訴 人 王姿蓉 上 訴 人 王聖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4 日本院110 年度上字第85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29,2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 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