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王清標
上 訴 人 王姿蓉
上 訴 人 王聖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4 日本院110 年度上字第85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29,200
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31,645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
代理人之
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
補正
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