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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建上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國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15日本院110 年度建 上字第1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020,454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1,345元,反訴部分 之上訴利益為3,288,38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0,356元,合計 為111,701 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 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 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 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