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建上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
人 隆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新敏
訴訟代理人
蘇淑華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
水股
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家煌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