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祥復鋼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8月10日本院110年度建上字第20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6萬3,12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31,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
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