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
上 訴 人 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乾禾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明瀚律師
被
上訴 人 永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璇
訴訟代理人 羅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
2 月18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所有之船舶勝利輪於民國108 年8 月
間在嘉義布袋港外擱淺,上訴人於108 年8 月5 日委請伊處
理該船難所發生之貨櫃移除工程(下稱
系爭工程),
報酬為
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伊於同年月5 日至7 日即完成系
爭工程,並提出如附表所示內容之報價單予上訴人,但屢經
催討報酬未果,
爰依
承攬之
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依約給付
報酬,
並聲明: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70 萬元,並自10
9 年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
兩造間雖就系爭工程成立
承攬契約(下稱系爭
契約),
惟未就「承攬報酬總價為170 萬元」乙事達成
合意
,總承攬報酬應係實報實銷,是被上訴人應舉證證明所花費
之成本若干始能請求。縱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報價單為基準
,該報價單
所載項目有多項不合理之處,應予扣除等語,資
為
抗辯,並聲明:㈠被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368,822 元及自109
年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並
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
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被上訴人原審敗訴部分未據
上訴已告確定)。
四、
兩造不爭執事實:
㈠兩造間就系爭工程成立承攬契約,被上訴人合計共移除13只
貨櫃。
㈡原審卷第93頁至第95頁「勝利輪擱淺事件第3 次應變會議」
會議紀錄(下稱系爭會議紀錄)為真正。
五、
本件爭點:
㈠系爭契約兩造合意之報酬為何?
㈡被上訴人是否完成系爭契約所定承攬內容?被上訴人請求上
訴人給付承攬報酬有無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契約兩造合意之內容為何?
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
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490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而承攬契約
非要式契約,不以訂有書面契約為必
要,如兩造就承攬工作之內容及報酬達成合意,承攬契約即
告成立。
⒉
經查,上訴人所有之船舶「勝利輪」於108 年8 月1 日發生
海上事故,委由被上訴人負責處理貨櫃移除之事實,
業據被
上訴人提出兩造所不爭執之委託書、系爭會議紀錄為證(見
原審卷第13頁、第93頁),被上訴人並提出相關施工計畫書
,有上訴人所檢送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
分公司
(下稱高雄港務分公司)布袋管理處之「嘉義布袋港嘉明海
運勝利輪貨櫃移除計畫書」
可憑(見原審卷第118 頁-130頁
)。而依
上開系爭會議紀錄及移除計畫書所示,待移除之貨
櫃數量,共計15只(見原審卷93-94 頁、第121 頁),兩造
未有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已
堪認定。
⒊上訴人雖稱兩造當時係約定實報實銷
云云。
惟查:證人即當
時受上訴人請求協助處理系爭事故之保險經紀人林祿璋證述
:一般海事緊急救援通常施作廠商根據經驗、案件大小、動
用成本估價,無法細算,通常不會有細項,貨櫃移除作業與
拆船作業不同,移除工程比較浩大,當時又遇有颱風,上訴
人(主要是廖海蒂)請我問被上訴人移除要多少錢,我向孫
忠耀詢問到的價格是200 萬元,這200 萬元是貨櫃移除及衍
生作業,不包含船體。我告訴廖海蒂,廖海蒂說要回去問公
司主管,上訴人之陳姓負責人也知道,廖海蒂跟陳姓負責人
後續跟我說170 萬元可不可以,我就再問孫忠耀同不同意,
孫忠耀說可以,那就先作等語(見原審卷第293 頁)。
核與
證人即被上訴人經理孫忠耀證述:我是透過保險經紀公司林
祿璋知道這件工程,本次案件業務有三項,第一是油污處理
,第二是打撈貨櫃,第三船體移除。我們只完成第一及第二
項。我是先跟林祿璋洽談,包含承攬報酬,油污處理我當初
預定60萬元,第二項打撈貨櫃,打撈範圍很大有兩公里的海
面,並且要考量風險,及時間有限,所以我當初講預定200
萬元,但經過林祿璋討論後,我會利用當地人、事時地物來
完成,我就跟林祿璋說170 萬元,林祿璋有跟我說,170 萬
元上訴人同意。因為時間緊迫,我們都是用電話聯絡。我幾
乎沒有與廖海蒂討論過何事,因為事態緊急,我必須立刻到
現場處理等語(見原審卷第238 頁)。經核證人林祿璋與孫
忠耀所證述有關貨櫃移除承攬報酬由原先被上訴人開價之20
0 萬元,後降為170 萬元
等情,互核一致,再參證人林祿璋
既係受上訴人委託處理保險相關事宜之保險經理人(見原審
卷第292 頁),可認關係密切良好,衡情當無刻意為不利上
訴人證述之理,是其證詞自可採信。足認廖海蒂已拒絕被上
訴人承攬報酬200 萬元之要約,該要約失其效力,惟其後上
訴人另為170 萬元之新要約,且經被上訴人同意,而由被上
訴人之孫忠耀與上訴人就系爭工程承攬報酬達成170 萬元之
合意。
⒋證人即上訴人營業部副理廖海蒂雖證稱:價格部分應係在工
程完成後實報實銷,沒有答應170 萬元等語(見原審卷第23
5 頁)。然證人廖海蒂亦證稱:確實在有聽到170 萬元這個
數字等語(見原審卷第233 頁),顯見當時兩造應確有談及
以170 萬元總價承攬之情。再參證人廖海蒂既證述:當時船
只是擱淺,後來因為天氣很差,大漢公司(註:原系爭工程
承攬人)的船翻船了,大漢公司也因為天候無法如期到場,
上訴人因遭到港務局施壓,要趕快處理後續銜接事宜,所以
才透過保險經紀人找到孫忠耀等語(見原審卷第234 頁),
佐以108 年8 月8 日確有颱風逼近,有天氣概況資料可憑(
見原審卷第201 頁),是在時間緊迫之情形下,兩造當不可
能就如何進行打撈作業為詳細評估、討論,為免日後就各施
作工項及金額是否為必要支出、實作之金額是否過高等有所
爭執,以總價承攬亦合常情,此亦與證人林祿璋
上揭證述一
般海事緊急救援通常不會有細項等情相符。證人廖海蒂之證
詞,無從為有利上訴人認定之處。
⒌綜上,系爭契約應係由兩造合意由被上訴人以總價170 萬元
承攬,並負責移除15只貨櫃無誤。
㈡被上訴人是否完成系爭契約所定承攬內容?被上訴人請求上
訴人給付承攬報酬有無理由?
⒈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工程契約之計價方式如採總價承攬,
因定作人所支付之金額係屬固定,如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
目或數量有所改變時,應就該部分加減價而為結算,方合乎
誠信原則。
⒉經查,系爭契約被上訴人應移除之貨櫃應為15只,惟最後被
上訴人僅移除13只,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
,然上訴人已稱:剩下2 只貨櫃因進沙後即沉沒於海底,客
觀上已無法移除等語(見本院卷第121 頁)。雖上訴人稱港
務局並未同意毋庸移除云云,惟觀系爭會議紀錄,其中會議
紀錄第3 點已載明:「有關
本案全項之處置作為,. . . 另
嘉明海運公司若未依前述自行承諾之各項期限內完成. . .
貨櫃吊離打撈. . . ,港務公司將移請交通部航港局依商港
法規
予以裁處。」(見原審卷第94頁)上訴人既未舉出因未
移除剩下2 只貨櫃遭交通部航港局裁處之證據,且
自承港務
局(註:應為高雄港務分公司)
嗣後亦未要求上訴人移除(
見本院卷第121 頁),再參上訴人亦陳稱:被上訴人所提出
之原證4 報價單,係於「承攬工作完成後」才提出等語(見
原審卷第218 頁)。綜上,
堪認系爭工程於被上訴人移除13
只貨櫃後,其餘2 只貨櫃因客觀上無法移除,經上訴人驗收
並得高雄港務分公司同意無需再予移除,方未依系爭會議紀
錄結論移請交通部航港局對上訴人進行裁處,亦未再要求上
訴人續予移除,是系爭工程因該2 只貨櫃客觀上不能或難予
移除,應已經兩造同意變更為僅移除13只貨櫃,亦可認定。
則應依原約定之170 萬元總價,比例酌減為1,473,333 元(
計算式:1473,333×13/15=1,473,333.333 ,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
⒊綜上,被上訴人因系爭工程完工後可請求上訴人給付之承攬
報酬,於1,473,333 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即無
理由而不應准許。
七、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
付1,473,333 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即無理
由而應予駁回。原審於審理後判命上訴人應給付1,368,822
元本息,而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因被上訴人敗訴部分未
據上訴而已確定,是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理由雖與本
院不同,但仍應予以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又本件事證已明,兩造
其餘攻防及證據,因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附表:
┌────────────────────┬─────────────┐
│報價單所載之項目及內容 │計劃書所載之項目及內容 │
├──┬───────┬──┬──────┼─────────────┤
│編號│項目 │總量│單價 │ │
├──┼───────┼──┼──────┼─────────────┤
│ 1 │經理 │3 │1 萬5,000 元│無 │
├──┼───────┼──┼──────┼─────────────┤
│ 2 │總監 │3 │1 萬2,000 元│項目總指揮1人 │
├──┼───────┼──┼──────┼─────────────┤
│ 3 │臨時工 │15 │3,000元 │清汙應急處置人員7人 │
├──┼───────┼──┼──────┼─────────────┤
│ 4 │貨車駕駛員 │6 │5,000元 │無 │
├──┼───────┼──┼──────┼─────────────┤
│ 5 │潛水總監 │3 │1萬2,000 元 │無 │
├──┼───────┼──┼──────┼─────────────┤
│ 6 │潛水領班 │3 │1萬1,000元 │潛水隊長1人 │
├──┼───────┼──┼──────┼─────────────┤
│ 7 │潛水員 │12 │1萬元 │潛水夫6人 │
├──┼───────┼──┼──────┼─────────────┤
│ 8 │船長 │6 │6,000元 │漁船:負責現場外圍監控 │
├──┼───────┼──┼──────┼─────────────┤
│ 9 │工作船船員 │6 │3,500元 │漁船:負責現場外圍監控 │
├──┼───────┼──┼──────┼─────────────┤
│10 │吊車操作手 │3 │5,000元 │無 │
├──┼───────┼──┼──────┼─────────────┤
│11 │吊車助理 │15 │3,000元 │無 │
├──┼───────┼──┼──────┼─────────────┤
│12 │後勤補給員 │3 │2,500元 │無 │
├──┼───────┼──┼──────┼─────────────┤
│13 │倉庫管理員 │3 │2,500元 │無 │
├──┼───────┼──┼──────┼─────────────┤
│14 │堆高機操作手 │3 │4,000元 │無 │
├──┼───────┼──┼──────┼─────────────┤
│15 │會計 │3 │3,000元 │無 │
├──┼───────┼──┼──────┼─────────────┤
│16 │文書處理員 │3 │3,000元 │無 │
├──┼───────┼──┼──────┼─────────────┤
│17 │3.5頓貨車 │6 │8,000元 │貨車2輛 │
├──┼───────┼──┼──────┼─────────────┤
│18 │警戒船 │6 │1萬元 │漁船:負責現場外圍監控 │
├──┼───────┼──┼──────┼─────────────┤
│19 │吊車400噸 │3 │15萬元 │400噸重型吊車1輛 │
├──┼───────┼──┼──────┼─────────────┤
│20 │吊車400噸加班 │6 │2萬元 │無 │
├──┼───────┼──┼──────┼─────────────┤
│21 │吊車35噸 │2 │7萬5,000元 │35噸重型吊車1輛 │
├──┼───────┼──┼──────┼─────────────┤
│22 │吊卡車15噸 │2 │2萬元 │堆高機1輛 │
├──┼───────┼──┼──────┼─────────────┤
│23 │潛水設備 │3 │1萬5,000元 │上訴人對此無爭執 │
├──┼───────┼──┼──────┼─────────────┤
│24 │乙炔、氧氣瓶、│ │總計為:21萬│上訴人對此無爭執 │
│ │發電機、水下切│ │1,000 元 │ │
│ │割器、水下切割│ │ │ │
│ │條、切割地線50│ │ │ │
│ │米、柴油、汽油│ │ │ │
│ │、消耗料件、五│ │ │ │
│ │金、雜物、水、│ │ │ │
│ │住宿等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