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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抗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9號 抗 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代 理 人 鄭鈞瑋律師 相 對 人 Maersk Line A/S 法定代理人 Caroline Pontoppidan 相 對 人 台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司高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7 月28日所 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馬偉民」 之記載,應更正為「艾司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