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海商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吳文賓律師
王博正律師
陳冠宇律師
楊岡儒律師
複代理人 洪千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吳冠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銘榮元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銘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銘榮元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8月28日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此有經濟部109年8月28日經授商字00000000000號函在卷
可稽,是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