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消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張綉梅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110年度消上字第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95萬2,971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4萬5,456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
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
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