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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號 抗 告 人 欣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鼎佑暘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沛翎 抗 告 人 台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勳 抗 告 人 臺信食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長榮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名諒 上列抗告人因與江培銘間請求遷讓房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 月6 日本院110 年度聲字第5 號裁定, 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 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 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居珉